近日,双峰法院梓门法庭审理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曹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胡某甲借款本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副本送错人了吗?
“法官同志,你们找错人了,我完全不认识原告,我也不欠他任何钱。”当承办法官谢斓一行将本案原告胡某甲起诉状副本送至被告曹某手中时,曹某毫不犹豫地三连否定。
承办法官说:“我们依照法定程序将起诉状副本送达,假如真如你所说,你有权向追究原告胡某甲的相关法律责任,否则,不管你是否到庭,法院都将依法公开庭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4日,本案原告胡某甲、被告曹某二人到庭参加诉讼。
借条上的小心机
庭审环节,原告出示本案关键性证据——被告曹某手写的借条时,曹某依旧矢口否认。原来曹某在写借条时,发现本案原告年过七十,便耍了小心机:在借条的名字落款以同音字代替真实姓名,且在书写身份证号码时故意写错。因此在庭审时,曹某有恃无恐地一口咬定借条不能作数。
原告胡某甲陈述:为了追讨债务,先后十多次租赁摩托车到被告胡某家催讨,摩托车司机可以作证;且其中一次催讨时还与曹某发生纠纷,派出所干警调解时,当时曹某承认借了胡某钱。承办法官也告知曹某:“如果你主张借条系伪造,可以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在铁证面前,被告曹某才承认出具借条属实,其名字、身份证号码是自己故意写错的。
“庭审要讲证据而不是讲口才”
曹某在承认借条是其本人出具后,在庭审过程中又先后提出“出具借条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达”“借款系赌债,写了借条但是没有收到款项”等主张,但是每当承办法官询问曹某是否有相关证据提交时,巧舌如簧的曹某变得哑口无言。
承办法官郑重告知曹某:“谁主张,谁举证,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庭审要讲证据而不是讲口才!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属于妨害司法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被告曹某才无新的观点陈述,据此,双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判决送达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责编:李娟
来源:双峰县融媒体中心 投稿邮箱:bm@lds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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